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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学院基建工程变更以及签证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与签证管理,做到有效控制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程》(T/CCIAT 0009-20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红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建设方或者监理方根据工程需要,下达指令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简称为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的签证是指按合同约定,由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即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情况时,为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而办理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变更及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变更及签证的内容

    第五条  变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需求或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更改的。

    (二)原设计不合理的。

    (三)因勘察的原因造成基础及结构变化的。

    (四)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相符的。

    (五)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而对施工图设计作优化调整或修改的。

    (六)修正设计错、漏、碰、缺等的。

    (七)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漏项且符合合同约定的。

    (八)其他原因引起的并经各方确认有必要变更的。

    第六条  签证,主要是指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场零星用工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临时增补项目签证、清单遗漏项目签证、隐蔽工程签证、设备变更签证。

    (二)认质认价材料价格认定签证。

    (三)设计变更造成的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

    (四)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签证等。

    (五)其他原因引起的并经各方确认需要办理签证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变更及签证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本条与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获批无关)

    (三)清单子目已经能满足设计需求,但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

    (四)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改变、工程返工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的。

    (六)施工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即不需办理变更、签证,但要实施,且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计)

    (七)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釆取措施不力的。

    (八)其他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变更及签证的程序

    第八条  变更的程序

    (一)申请

    由变更提议单位提交《工程变更联系单》及变更文件,包括变更概况、理由和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一式四份,报监理单位。

    (二)审核

    1.对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工程变更联系单》需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红河学院的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基建处审核。

    实行校内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需经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返回基建处按规定程序签批。

    2.学校基建处收到变更联系单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在校内进行逐级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授权基建处处长代表建设单位签署《工程变更联系单》,变更申请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

    3.对于红河学院提出的变更,《工程变更联系单》应按照学校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后,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同意后,交由施工单位实施。

    (三)实施

    1.变更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审核程序后实施。

    2.基建处依照变更批准文件,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实施。

    3.已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作为结算依据,并留存备案。

    4.基建处负责对变更的具体落实,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四)应急情况处理

    1.因结构安全、突发事件、施工安全(非施工单位责任)、自然灾害、其它不可预见事件等因素造成的需要及时处理的变更,不紧急处置可能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基建处可采取紧急措施,边汇报请示相关校领导,边组织实施。

    2.在变更实施过程中要收集相关资料,在三天内补办报批手续,同时要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及当时情形的说明。

    第九条  签证程序

    (一)申请

    施工单位以《签证联系单》的方式提出签证申请,写明签证的依据、内容和签证金额,一式四份,报监理单位。

    实行校内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需经审计处审核签证金额并签署意见后,返回基建处按规定程序签批。

    (二)审核

    1.监理单位收到签证申请后,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技术规范等,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签证依据及理由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2.红河学院的项目负责人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及时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对及相关定额签证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是否予以签证的初步意见。

    3.基建处收到签证申请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在校内进行逐级审批。

    4.隐蔽工程的签证。在工程隐蔽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校内相关部门(基建处、审计处等)共同现场签认,并附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5.主要材料认质认价的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校内相关部门(基建处、审计处等)共同签认,并附与价格相关的情况说明,否则不予认可。

    6.工程量清单漏项的签证。根据签证金额召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校内相关部门(基建处、审计处等)专题研究(论证)会,形成会议纪要,按校内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办理签证。

    (三)办理

    1.签证按照上述规定完成签批程序后实施。

    2.签批结束后,已签字确认的《签证联系单》作为结算依据。

    3.签证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事项,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规范。工程签证单按项目统一编号,不得缺号、跳号和重号。

    4.签证工程量的确认。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校内审计处同时参与计量并签署意见,必要时需形成会议纪要,留下签证部位现场照片。与设计变更有关的,设计单位必须签署意见。

     

    第四章  变更及签证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为了便于实务操作过程中对应不同的工程性质(新建、扩建、改建、修缮)以及费用支付办理,本办法定义以下三类投资额的内容。

    (一)第一种类型是指:工程立项时获批的估算、概算中的建安费(包含预备费)。一般指施工单项合同4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工程。

    (二)第二种类型是指:经招标确定的施工合同价,包含暂列金。一般指施工单项合同6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扩建、改建、修缮。

    (三)第三种类型是指:经审定的合同暂定价,包含暂列金。一般指施工单项合同60万元以下的中、小修缮工程。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分两种情况审批。即实施变更与签证后不超出投资额,或者超出投资额。

    (一)不超出投资额的情况

    从预备费或者暂列金中支付,而且能够确定工程价款结算总价不会超出投资额度的。

    由施工单位、监理(若有)、项目负责人、造价(若有)、审计处、基建处共同会签。

    (二)超出投资额的情况

    从预备费或者暂列金中支付后,超出投资额的。

    1.超出投资额在10%以下的

    由施工单位、监理(若有)、项目负责人、造价(若有)、审计处、基建处共同会签后,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核签批。

    2.超出投资额在10%以上的,结合《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先由审计处进行预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按“三重一大”事项研究程序上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

    第十二条  变更和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审批完成后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工程因变更和签证所形成的造价变化,参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得突破10%。若突破,要查明原因。

    第十四条  基建处、审计处要强化变更与签证的管理,所有与变更、签证相关的资料,均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并按日期顺序归入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与工程相关各方的过失造成的较大变更,要根据合同依法追究责任并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盲目变更与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的,经核实一律按无效变更与签证处理,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认可,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违法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及全过程跟踪审计涉及到工程变更以及签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