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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学院基建工程材料以及设备认质认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材料和设备的认质认价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计价的准确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云建科〔2021〕15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 /T51095-2015)、《红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不包含工艺性主要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的设备是指建筑设备,即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不包含工艺设备。

    第四条  在划分材料与设备时,不应仅依据物品的品名而划分,应根据使用范围和特性划分,若难以区分材料或者设备的,应按照《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认质认价的范围

    第五条  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明确为专业暂估、材料暂估的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设备。

    第六条  在施工合同中以附件表格的形式明确为专业暂估、材料暂估的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设备。

    第七条  在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认质认价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认质认价的主要方法

    第八条  专项暂定(暂估)的事项,视其单项金额是否达到国家发改委2018年颁布的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标准,采用招标法、价格信息法、询价法开展认质认价工作。

    (一)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定标准的,采用招标法。

    (二)没有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定标准的,采用价格信息法、询价法,也可以采用招标法。

    第九条  招标法

    招标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中标的施工单位具备承接承建条件的;另一种是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接承建条件的。

     

    (一)中标的施工单位具备承接承建条件的

    1.由红河学院主办招标事宜。

    2.招标产生的费用由红河学院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已中标的施工单位承接承建。

    3.由已中标的施工单位承接承建的,不支付配合费;由其他人承接承建的,支付配合费给已中标的施工单位。

    (二)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接承建条件的

    1.视需要认质认价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招标事宜的主办人,可以是红河学院主办;也可以是中标的施工单位主办;也可以是红河学院和中标的施工单位共同主办。

    2.招标产生的费用分三种情况

    (1)红河学院主办的,招标产生的费用由红河学院承担。

    (2)中标的施工单位主办的,报请红河学院基建处同意后开展实施。招标产生的费用由中标的施工单位承担。

    (3)红河学院和中标的施工单位共同主办,招标产生的费用由中标的施工单位承担。

    3.由红河学院,中标的施工单位分以上三种情况与承接承建人共同签订专项暂定(暂估)事项的合同。

    4.红河学院支付配合费给已中标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价格信息法

    (一)一般是指优先采用红河州定额站发布的当地当期的价格信息。

    (二)若红河州定额站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采用云南省住建厅科技标准定额处发布的价格信息。

    (三)若省住建厅科技标准定额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采用行业网站价格信息,如广材网等。

    第十一条  询价法

    一般是指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网络、报价单、走访等方式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询价对象确定合理价格的方法。

     

    第四章  认质认价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单次认质认价估算金额由实施“一控”项目的造价公司计算得出。若未实施“一控”项目的由施工单位提出。

    第十三条  认质认价签批单由施工单位、监理(若有)、项目负责人、造价(若有)、基建处共同会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