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材料和设备的认质认价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计价的准确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云建科〔2021〕15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 /T51095-2015)、《红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不包含工艺性主要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的设备是指建筑设备,即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不包含工艺设备。
第四条 在划分材料与设备时,不应仅依据物品的品名而划分,应根据使用范围和特性划分,若难以区分材料或者设备的,应按照《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认质认价的范围
第五条 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明确为专业暂估、材料暂估的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设备。
第六条 在施工合同中以附件表格的形式明确为专业暂估、材料暂估的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设备。
第七条 在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认质认价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认质认价的主要方法
第八条 专项暂定(暂估)的事项,视其单项金额是否达到国家发改委2018年颁布的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标准,采用招标法、价格信息法、询价法开展认质认价工作。
(一)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定标准的,采用招标法。
(二)没有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定标准的,采用价格信息法、询价法,也可以采用招标法。
第九条 招标法
招标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中标的施工单位具备承接承建条件的;另一种是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接承建条件的。
(一)中标的施工单位具备承接承建条件的
1.由红河学院主办招标事宜。
2.招标产生的费用由红河学院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已中标的施工单位承接承建。
3.由已中标的施工单位承接承建的,不支付配合费;由其他人承接承建的,支付配合费给已中标的施工单位。
(二)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接承建条件的
1.视需要认质认价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招标事宜的主办人,可以是红河学院主办;也可以是中标的施工单位主办;也可以是红河学院和中标的施工单位共同主办。
2.招标产生的费用分三种情况
(1)红河学院主办的,招标产生的费用由红河学院承担。
(2)中标的施工单位主办的,报请红河学院基建处同意后开展实施。招标产生的费用由中标的施工单位承担。
(3)红河学院和中标的施工单位共同主办,招标产生的费用由中标的施工单位承担。
3.由红河学院,中标的施工单位分以上三种情况与承接承建人共同签订专项暂定(暂估)事项的合同。
4.红河学院支付配合费给已中标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价格信息法
(一)一般是指优先采用红河州定额站发布的当地当期的价格信息。
(二)若红河州定额站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采用云南省住建厅科技标准定额处发布的价格信息。
(三)若省住建厅科技标准定额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采用行业网站价格信息,如广材网等。
第十一条 询价法
一般是指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网络、报价单、走访等方式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询价对象确定合理价格的方法。
第四章 认质认价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单次认质认价估算金额由实施“一控”项目的造价公司计算得出。若未实施“一控”项目的由施工单位提出。
第十三条 认质认价签批单由施工单位、监理(若有)、项目负责人、造价(若有)、基建处共同会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