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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学院基建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红河学院基建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红河学院校园内的基建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新建工程、零星工程(改建、扩建、修缮)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红河学院基建处、红河学院财务处和红河学院审计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实施造价控制、内部审计两级内控。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文件在合同中约定。(非招标工程指施工单项60万元以下由入围单位开展的工程)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经红河学院更改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红河学院基建处,经过确认的调整金额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若因增加投资项目的特殊性,不能及时客观反映出增加投资项目造价的应先履行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报告制度。待条件具备后在下一期进度计划报表中由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进行审核,审核报表明列出合同价范围内、合同价范围外、设计变更增加、政策性因素调整增加(税费、人工费、规费等)、材料涨价等各类型造价调整因素,在此基础上报请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红河学院基建处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红河学院基建处提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恰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三)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云南省的计价规程;

    (三)招、投标书及其附件(含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投标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五)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三)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四)零星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申请,申请的流程为承包人提出→监理公司核定形象进度→造价控制单位→基建处→审计处,监理公司为形象进度真实性负责,造价控制单位为计量、计价准确性负责,基建处为程序性审查负责。审计处审定后,按审计意见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不低于60%,不高于90%的支付比例。按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编审流程:

    1.1项目由基建处聘请施工阶段过程造价控制单位监管项目:

    承包人编制→基建处→造价控制单位一审→基建处送审计处二次复审→审计处征求基建处意见→签署二审结算审核定案表

    1.2项目由审计处聘请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监管项目:

    承包人编制→基建处→审计处→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计处征求基建处意见→签署结算审核定案表

    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按联合验收会议决议完成整改项目内容,至承包人将整改报告送项目的监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备案之日起15日历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基建处牵头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基建处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支付

    结算文件审查完成后,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扣除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到期后最终结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十五条    基建处、造价控制单位、审计处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过程中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编审工程竣工结算时,基建处、造价控制单位、审计处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以上四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