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红河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提高基建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红河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高质量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科学决策;依据学校整体规划,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注重过程规范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学校新建及大型基础配套设施进行论证并立项;按照基建工程管理程序,组织项目招标准备工作,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工程交付等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学校基建计划的完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是指红河学院利用国有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省、州市、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校级预算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建设的校园规划类和工程类项目,包括校园规划的编制,工程类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由基建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按议事规程,负责商议建设环节中的各类事项,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出建议、草案或决议;重大事项提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策。
第六条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基建重大事项;负责处理基建管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负责校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督促基建工作进度;对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学校统筹、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基建处、纪检处、发展规划中心、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使用部门等单位是基建过程中的实施、监督、管理或协作单位,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 建立管理使用单位参与的工作机制。管理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参与基建项目的管理,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并对涉及的功能需求、建设内容、验收移交等事项的文件进行会签。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校园建设规划的编制要以学校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谐”的建设原则和生态建筑设计理念,打造“绿色、低碳、美丽、和谐、智慧”的现代化校园,做到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符合标准、量力而行。
第十条 发展规划中心和基建处要依据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模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机构编制校园建设规划,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规划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教代会暨工代会研究通过后,依照有关规定报所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批准的校园建设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修编一次校园建设规划,并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校园建设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具有权威性、严肃性与连续性,不得随意变更。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临时性建筑均需严格执行校园建设规划,不得随意建设不符合规划的工程项目。凡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建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
第四章 校内立项以及前期准备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的立项按照《红河学院基建工程立项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分两种情况。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发改部门批复。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400万元以下的项目,视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要求,再决定是否编制可研报告。
(三)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中的建筑面积的控制偏差率为±5%,投资估算的控制偏差率为±10%。
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在±10%的偏差率范围内。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由基建处牵头办理。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后,开展勘察设计工作,要完成初步设计。
(一)新建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书由基建处提出,设计任务书紧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紧扣发展规划中心提出的功能需求,同时要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谐”的建设原则。
(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三)设计文件中与实现功能需求密切相关的图纸、说明要由发展规划中心,相关的管理使用部门(含二级学院)签字认可。
(四)扩建、改建工程视具体情况(工程规模的大小,复杂程度)再决定是否编制设计任务书。但设计文件中与实现功能需求密切相关的图纸、说明要由相关的管理使用部门(含二级学院)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项目报建,主要是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申报。两证的申领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由基建处牵头办理。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执行招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相结合的分类分级招标采购。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质量检测等与工程相关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到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行业通称场内标)。
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只要有一项达到上述标准的,整个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到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行业通称场内标)
(二)本条第一款的三种采购类别,60万元及以上,各限额以下,可以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五款,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行业通称场外标)
(三)上述三种采购类别,60万元以下的,执行云南省每年度的《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分散采购限额6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同样使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
(四)施工单位采购3名,服务期为2年;监理单位采购1名,服务期为4年;造价单位采购1名,服务期为4年。
(五)其他事项一事一议一采购。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资后、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与税务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要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投资金额。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招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造价咨询及审计等均依法依规实行招投标。项目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有关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招投标相关办法。
第二十一条 职能职责划分
(一)发展规划中心负责校园规划修编任务,负责工程项目功能需要提出。主要事项有:
校园规划修编时,提出征地扩容地块的功能需求、面积指标等;工程项目中的新建工程,提出功能需求,并负责牵头完成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分析、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分析、项目需求分析及建设规模(面积)等内容的编制;工程项目中的扩建、改建工程由发展规划中心组织管理使用部门提出功能需求和建设任务,同时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商建设场所,国有资产调配、处置的意见,并就资金来源渠道决定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的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配合审计部门开展投资控制,同时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管,并实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主要事项有:
负责概念性方案的征集工作(概念性方案原则上是可研报批的方案,原则上也是单项工程的建造方案);负责牵头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节水措施、环境保护、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社会影响及互适性分析、项目招标管理等内容编制和报批;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设计招标)及组织编制投资概算;与项目各环节相关的招标采购;负责工程报建手续;负责各环节的造价控制(一控);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合法性审查报学校法务人员;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归档;办理竣工移交手续;协助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完成房屋交付使用及不动产权的登记;负责牵头编制、报审工程价款结算,配合财务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三)财务处负责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等。主要事项有:
建设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编制基建财务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报增,建成后的管护,修缮工程任务的提出。主要事项有:
新建工程、扩建工程、改建工程、修缮工程完成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作为国资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维护,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增的手续;日常使用中,管理使用部门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出报修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甄别,属于《红河学院基建工程立项管理办法》中修缮范围内的内容,交由基建处组织实施。
(五)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和提供审计指导。
(六)其他部门。其他部门(保卫处、学生处、信息技术中心、各二级学院等)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
(七)涉及原有建筑和土地附着物的拆除、清理等,先由资后处提出处置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并经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办理资产报废处置手续。拆除清理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八)工程建设资金筹集、税务等相关事宜,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其他职能部门配合。
(九)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及相关设施等事宜,由基建处负责办理,其他职能部门配合。
第二十二条 设计
(一)新建工程,基建处根据发展规划中心、使用部门提出的功能需求,起草设计任务书,公开征集概念性方案。概念性方案的选定要经过方案汇报、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民主决策、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确定。
(二)扩建、改建工程,基建处根据发展规划中心、使用部门提出的功能需求,视工程的复杂程度,可以简化概念性方案的设计内容,可以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方式确定概念性方案和施工图的设计工作。
(三)修缮工程,基建处根据修缮内容,会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使用部门采取现场踏勘等方式提出修缮方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报批、报建及备案
(一)学校基建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要按照规定与程序做好用地范围审核与土地性质变更工作,为项目建设正常推进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建处要根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办理项目环境评价、日照分析、人防报建、抗震、节水节能、消防、排水审查、建设规模、名称审核等手续,取得项目规划许可证。
(三)根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办理施工图审查、防雷审查、消防审查、招投标、安全备案、质监备案等手续,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及与服务相关的招标采购
(一)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基建处处长代表学校履行招标人职责。
(二)施工招标实行清单报价和工程总包制。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与管理
(一)工程合同管理按照《红河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红院行发〔2022〕4号)相关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签订与原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的补充协议。
(二)重大合同的额度和签署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质量检测等与工程相关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红河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红院行发〔2022〕4号)规定的重大合同的签署规定办理。
2.办理程序为基建处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法务科进行法律审查;法律审查通过后,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提交学校决策会议进行审定;会议审定后,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签署。
(三)一般合同的额度和签署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质量检测等与工程相关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红河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红院行发﹝2022﹞4号)规定的一般合同的签署规定办理。
2.办理程序为基建处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法务科进行法律审查;法律审查通过后,经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基建处处长签署。
(四)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业务,合同的签订要体现出当事双方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合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组织与管理
(一)工程的施工与管理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基建处的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
(二)学校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保证工程质量。
(三)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四)开工前要有图纸会审,施工图技术交底环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督)体系。
(五)开工前,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三通一平”工作,为施工做好充分准备。
(六)各材料进场、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验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标准。
(七)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要严格按照学校《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合理控制变更和现场签证,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八)由基建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责成施工单位定期做好质量回访工作,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
未纳入工程总包范围的材料与设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红河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厂家以及供货价格。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遵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按照学校基建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完工后,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文件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的,中小项目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工程验收与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新建工程、扩建工程、改建工程、修缮工程完工后要及时验收。
(一)新建工程。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审改办〔2019〕10号)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单项工程验收、规划核实、人防验收、消防验收、档案验收等作联合验收。
1.在红河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指导下,红河学院、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以及有关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组成验收组,红河学院分管基建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组长。
2.验收分为初验、校内验收和终验。初验由监理主持;校内验收由基建处主持,目的是组织校内相关单位对初验结果整改落实的情况作检查,并再次提出整改意见;校内验收通过后申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终验,终验由红河学院主持,基建处承办。
3.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红河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扩建工程、改建工程、修缮工程。若有报建报监的,按新建工程的验收办理。若没有的,按以下主要内容办理。
1.工程规模小,施工复杂程度低的项目,会同管理使用方查验后签字认可。
2.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施工复杂程度较高的项目,由基建处组织管理使用部门共同验收,视实际情况邀请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参与。
第三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视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按照《红河学院基建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红院行发〔2022〕3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交付转固。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按“暂估入账”的方式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管理,待竣工决算完成后,及时调整账务。
第八章 项目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是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职能部门,按学校规定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基建工程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红河学院审计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真实、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同时在内部审计监督的基础上,接受外部审计的再监督。
所有的基建工程接受全面审计监督,基建处实施造价控制(一控),审计处在造价控制的基础上实施审计(二审)。
第三十六条 基建工程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程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
第三十七条 工程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在实务工作中,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的执行情况结合在一起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在开展工程内部审计时,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工程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
第九章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由基建处根据上级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第四十条 基建档案是过程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十一条 基建档案中的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建设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各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并确保工程资料真实有效、齐全完整,不得伪造或随意撤换。
第四十二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资料,应按现行地方标准《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技术规程》DBJ53/T-45要求整理组卷。移交给城建档案馆的同时,也移交相同的副本给学校档案室。
第四十三条 基建档案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若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管理的工程,建筑信息模型数字化成果也是基建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四条 基建处要对员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特别是要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廉洁自律教育,认真梳理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工程管理各个环节中,积极预防腐败,构建清廉校园。
第四十五条 纪检处要加强学校基建管理工作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依法受理和处置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要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的规定和工程审计的规定,切实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贯彻“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基建工程预评价和后评价制度。对项目建成后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切实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进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引用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政府合同范本等,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文本为准。
附件:基本建设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