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红河学院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

    根据《红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校园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要求

    (一)施工期间,基建处及施工单位均应当遵守国家、省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基建处及监理单位强令其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基建处,基建处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包含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施工单位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单位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答复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第二条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基建处、监理单位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条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二)施工单位在校园内的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基建处和监理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基建处认可后实施。

    (三)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第四条  治安保卫

    (一)基建处和施工单位除应协助红河学院保卫处维护施工场地的校园治安外,施工单位还应做好包括施工项目部、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基建处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刑事、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发生的刑事、治安等事件,基建处和施工单位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向110报警。基建处和施工单位应积极协助保卫处、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  文明施工要求

    (一)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蒙自市建筑工程安监站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应在进场后向基建处报备。

    (二)在工程移交之前,施工单位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其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基建处书面同意,施工单位可在基建处指定的地点保留施工单位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红河学院承担(建安费的组成部分),基建处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若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新规定,按新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施工单位经基建处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红河学院承担。未经基建处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红河学院的损失,则红河学院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施工单位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该措施费。

    第七条  事故应急处置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立即通知基建处。

    (二)施工单位和基建处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有人员伤亡和需要消防救援力量参与的事故,立即向医疗卫生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电话求助。

    (三)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第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事故报告

    施工单位和基建处应分别及时、如实地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蒙自市建筑工程安监站)和学校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一)施工单位的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报告的规范操作遵循《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文件的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报告,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蒙自市建筑工程安监站)报告,安监站向蒙自市政府应急办(0873-3737801)、蒙自市委信息科(0873-3812227)、蒙自市应急局值班室(0873-3797606)等报告。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红河学院的事故报告要求

    1.事故发生后,基建处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基建处处长报告,处长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红河学院事故处理与调查流程》(红院党发〔2022〕68号)及学校相关应急处置办法的流程进行处置。

    2.上报的内容与施工方报告蒙自市建筑工程安监站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  事故调查处置

    建筑工程的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人是施工单位,监管责任人是监理单位,监督责任人是建设单位。事故处置完成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调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调查,红河学院协助、协作调查。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与国家、省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州市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基建工程事故报告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