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红河学院关于加强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基本建设规范管理,织密扎紧制度笼子,加强学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基建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内容

        (一)决策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修建性详规、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校园内土地利用和单体建筑项目立项等,需进行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提交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单体基建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标准、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经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由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3.基建项目申报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投资额度较大或技术要求较复杂的项目需邀请专家论证,并通过招标程序确定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可研报告需经专家审议,确保质量。

        4.建立学校基建项目法人责任制、内控组织机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等责任规范。

        (二)勘察设计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需经招投标确定资质条件优良的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勘察设计委托合同;不得分解、拆分基建工程规避招标;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职能或职务之便,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提高设计标准,造成投资超可研或初设批复投资额度;确需修改设计的,需报经审批部门同意。

        3.任何人不得与设计单位串谋,故意在施工图设计中埋下设计变更隐患,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任何人不得授意或强迫设计单位选择不合理技术方案。

        (三)建设准备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不得在拆迁实地测绘中故意扩大、虚列拆迁面积、数量,擅自提高拆迁补偿标准,谋取个人私利。

        2.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中介服务机构、设备材料采购等需依法进行招标,不得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或将项目分解拆分成若干部分规避招标。

        3.参与招标工作的任何人不得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等保密事项,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办法,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

        4.部门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结果,或对中标候选人附加苛刻条件、故意刁难。

        5.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基建项目合同,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合同签订审批流程,确保订立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条款的严谨性,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

        (四)项目施工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任何人不得纵容或默示施工单位将基建项目违法发包、转包。

        2.不得利用职权插手施工单位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或纵容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谋求不正当利益。

        3.要严格执行施工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规范的强制性条款,各环节责任人要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工程量价、工程索赔等内容;对审核把关不严,使学校蒙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要严格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程序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不得违反规律压缩工期,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五)竣工验收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要严格按工程验收程序、规范、标准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擅自提前或推后竣工验收,要确保竣工资料齐全真实,质量等级评定客观严格。

        2.基建部门要全力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履行工程缺陷责任,严格执行学校竣工工程维修维护的管理规定。

        (六)资金支付环节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任何人不得在建设资金筹措中有意选择利率较高的单位,抬高建设成本,谋求个人私利。

        2.严格按合同规定和审批程序支付建设资金,不得超前、超额、滞后支付工程款项,以权谋私。

        3.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现行财务管理规范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贪污建设资金,或利用虚假项目套取现金。

        4.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不得出现无正当理由造成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情况,不得虚列名目套取建设管理费,或纵容施工单位虚报和伪造工程结算文件骗取工程款项。

        5.审计单位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工程审计纪律和职业操守,不得出现提交审计报告有失公允的情况。

        二、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流程

        学校要将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整体装修、功能改造、修缮等基建项目全面纳入廉政风险防控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按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审慎选择招标代理、设计、建设、审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基建程序,重点做好项目决策、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阶段的风险防控。

        (一)决策阶段风险防控流程

        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或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建设意见。由发展规划中心汇总建设指标和参数,经发展规划中心负责人初审形成项目建设建议书后,报请分管副校长提出修改意见形成正式项目建议方案。建设方案报请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复审,重大项目提交教代会审议,审议合格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立项。基建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审核决定后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擅自决策。

        (二)勘察设计阶段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设计审查管理责任追究等规定。基建部门对方案管理施行限额设计,根据功能要求和学校已批准的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通过设计谋求不当得利。

        (三)建设准备阶段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基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复核审查确认签名,依法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等市场主体的有关规定。强化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基建部门办理报建审批核准手续、财务部门落实工程资金来源后,由基建部门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同时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并由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复审并提交基建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批,由招标代理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招标、评标和定标。中标人确定后,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依据,由基建部门牵头,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进行联合会签。合同签订后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四)项目施工阶段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基建项目工程分包管理、工程管理人员从业行为、材料报验抽检、设计变更会审、索赔管理、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工程监理、隐蔽验收标准等规定。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的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均应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经建设单位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此作出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必要时可召开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审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会议共同确定。变更不增加大额费用的由现场技术总负责人审核,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批;增加大额费用的由现场技术总负责人审核,基建部门负责人提请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及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五)竣工验收阶段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建设工程验收条件、程序、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等规定。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或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编制竣工总结报告;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总结报告,组织初验并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基建部门组织住建局质检站,会同使用单位、消防、资产和工程建设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正式验收。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部门审批同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六)资金支付环节风险防控流程

        严守建设资金成本经济合理化、资金支付审核程序合规、建设资金管理合法、工程预决算审计到位等规定。工程款拨付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票据,项目监理单位签署工程质量和工程量意见,经基建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并提出付款意见,财务部门核对付款进度,报送校领导批准,方可支付。工程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如实将全部原始竣工结算资料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并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基建部门,基建部门对经监理单位审核签章的全部原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签章并报请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应积极协助配合审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审计工作。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财务部门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三、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健全机制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决策、设计、招标、施工、验收、付款等涉及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管理制度。

        2.健全强化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协调机制,建立学校项目建设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学校基建工程监督办公室定期组织审计、发展规划、资后、财务、基建、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总结、分析、部署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3.建立健全项目建设中严防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结合学校基建项目投资额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严防商业贿赂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召开预防工作会议。

        4.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监督机制。项目建设部门要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有效监督。健全基建项目廉政承诺书管理、基建项目信息公开、基建项目跟踪审计监控、重大基建项目绩效评价等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质量、工期、造价、安全四大要素控制,规范操作流程。

        (二)强化监督检查

        1.学校基建部门对基建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学校纪检部门受理项目建设中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处置相关问题线索。

        3.严肃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依据党纪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本办法由纪检处、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红河学院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