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红河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基建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凡属基建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基建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凡涉及基建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基建处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二)本部门的改革和发展规划;
(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材料;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五)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六)荣誉称号授予人选的推荐和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七)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需要在部门内部研究的事项;
(八)未列入预算和决策范围、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款项;
(九)其他涉及本部门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建处管理范围内的干部的任免、推荐、聘用、调动、奖惩;
(二)基建处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和推荐;
(三)基建处干部考核评优,学校以上评优评先推荐;
(四)对监察对象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年度基本建设的投资计划;
(二)基本建设规划,校园规划的编制和修改,项目立项情况,可研的投资估算,批准的计划,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设计的规模和标准;
(三)基建项目的招投标,设计单位的确定,施工队伍的确定,监理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的确定,可研编制单位,勘察单位,选址论证单位,检测单位,工程结算审核单位的确定等;
(四)重大设计变更;
(五)各项合同的签订;
(六)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一)所有对外支付的工程款;
(二)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使用计划;
(三)未列入预算,一次性申请、使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资金使用;
(四)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的议事原则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基建处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形式主要有:处务会、科级以上干部会、全处大会等。
第十条 议事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召开会议前,应由部门主要领导或主责人员对需要讨论的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初步方案,并提供有关数据和政策依据。涉及到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方面的事项要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二)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会议人数。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科室、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四)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相关人员认真全面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名班子成员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
(五)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决策。
(六)决策实施。会议作出决议后,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实施的科室和负责人。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七)督促检查。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有关科室进行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一条 会议情况应以记录或纪要的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存档备查。记录和整理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第十二条 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细则,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二)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三)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若干规定》等规定上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提请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作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基建处所属各科室对照“三重一大”的制度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有事及时向处领导汇报,遵循议事规则,严格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红河学院基建处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