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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处廉政风险防控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1-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中共云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实时监控,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省高校工委《关于加强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及《红河学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基建处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廉政风险是指基建处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第二章   廉政风险防控内容

    第四条 决策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修建性详规、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校园内土地利用和单体建筑项目立项等,应经州市规划部门论证而未进行的,未提交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

    2.基建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标准、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未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的。

    3.基建项目申报未进行可行性研究,投资额度较大或技术要求较复杂的项目未邀请专家论证,可研报告编制单位选择未履行招标程序或报告质量不高的。

    第五条  勘察设计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勘察设计委托合同或勘察设计单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分解、拆分基建工程规避招标的;利用职能或职务之便,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2.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提高设计标准,造成投资超可研或初设批复投资额度的。

    3.与设计单位串谋,故意在施工图设计中埋下设计变更隐患,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授意或强迫设计单位选择不合理技术方案的。

    第六条  建设准备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拆迁实地测绘故意扩大、虚列拆迁面积、数量,擅自提高拆迁补偿标准,谋取个人私利的。

    2.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中介服务机构、设备材料采购等未依法进行招标,或把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或将项目分解拆分成若干部分规避招标的。

    3.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等保密事项,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办法,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

    4.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结果,或对中标候选人附加苛刻条件、故意刁难的。

    5.未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基建项目合同,或订立合同内容不完整和条款不严谨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第七条  项目施工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纵容或默示施工单位将基建项目违法发包、转包的。

    2.利用职权插手施工单位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或纵容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规范的强制性条款,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工程量价、工程索赔等审核不严,使学校蒙受经济损失的。

    4.未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程序组织隐蔽工程验收,违反规律压缩工期,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

    第八条  竣工验收阶段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未按工程验收程序、规范、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的,擅自提前或推后竣工验收的,竣工资料不齐全和不真实的,质量等级评定不客观和不严格的。

    2.未全力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履行工程缺陷责任的。

    第九条  资金支付环节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1.建设资金筹措有意选择利率较高的单位,抬高建设成本,谋求个人私利的。

    2.建设资金未按合同规定和审批程序支付,超前、超额、滞后支付工程款项,以权谋私的。

    3.建设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未按现行财务管理规范进行管理,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贪污建设资金,利用虚假项目套取现金的。

    4.无正当理由造成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虚列名目套取建设管理费,纵容施工单位虚报和伪造工程结算文件骗取工程款项的。

    5.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工程审计纪律和职业操守,提交审计报告有失公允的。

    第三章 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

    第十条  有效利用处务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廉政风险点教育,引导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提高思想道德水平。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有关制度和警示案例,帮助党员领导干部了解所处岗位的行为规范和廉政风险,强化廉政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政风险处置能力。

    (二)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办事能力,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现象

    (三)对全体员工利用集中学习、部门学习和自学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开展廉政制度和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教育,增强执行廉政制度和遵守廉政规定的自觉性,提升廉洁奉公意识和思想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  将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整体装修、功能改造等基建项目全面纳入廉政风险防控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按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审慎选择招标代理、设计、建设、审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基建程序,重点做好项目决策、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阶段的风险防控。

    (一)决策阶段风险防控

    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或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建设意见。基建处汇总建设指标和参数,经基建处负责人初审形成项目建设建议书后,由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提出修改意见形成正式项目建议方案。建设方案报请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复审,重大项目职代会审议,合格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立项。基建处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审核决定后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擅自决策。

    (二)勘察设计阶段风险防控

    严守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设计审查管理责任追究等规定。基建处对方案管理施行限额设计,根据功能要求和学校已批准的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通过设计谋求不当得利。

    (三)建设准备阶段风险防控

    严守基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复核审查确认签名,依法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等市场主体的有关规定。强化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基建处办理报建审批核准手续、财务处落实工程资金来源后,由基建处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同时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并由基建处、财务处和监审处复审并提交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由招标代理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招标、评标和定标。中标人确定后,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依据,由基建处牵头,会同财务处、监审处及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联合会签。 

    (四)项目施工阶段风险防控

    严守基建项目工程分包管理、工程管理人员从业行为、材料报验抽检、设计变更会审、索赔管理、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工程监理、隐蔽验收标准等规定。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的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均应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经建设单位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此作出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必要时可召开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审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会议共同确定。变更不增加大额费用的由现场技术总负责人审核,基建处负责人审批;增加大额费用的由现场技术总负责人审核,基建处负责人提请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及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五)竣工验收阶段风险防控

    严守建设工程验收条件、程序、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等规定。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或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编制竣工总结报告;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总结报告,组织初验并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基建处组织建设局质检站,会同使用单位、校内消防、校内物业和工程建设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正式验收。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同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六)资金支付环节风险防控

    严守建设资金成本经济合理化、资金支付审核程序合规、建设资金管理合法、工程预决算审计到位等规定。工程款拨付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票据,项目监理单位签署工程质量和工程量意见,经基建处、监审处审核并提出付款意见,财务处核对付款进度,报送校领导批准,方可支付。工程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如实将全部原始竣工结算资料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并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基建处,基建处对经监理单位审核签章的全部原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签章并报请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应积极协助配合监审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审计工作。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监审(财务)部门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信息收集、评估、处置制度。

    (一)廉政风险信息收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廉政风险信息收集,按要求填报廉政风险点排查情况统计表。

    (二)廉政风险信息评估制度。定期对收集到的廉政风险信息风险等级进行评估,按照党纪政纪条规、腐败行为发生几率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高、中、低三级廉政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化解廉政风险。

    (三)廉政风险信息处置制度。根据廉政风险信息评估等级,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若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权力的整个运行过程和流转节点的控制,解决监督手段滞后问题。严格按照学校及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根据工程情况,利用学校网站、部门网站及建设部门指定网站公开发布招投标及公示公告信息,高质量做好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保证群众的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将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督

    加强自查,推动工作落实。定期组织自查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有序推进,及时总结

    及时总结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经验,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提升防控实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本部门若出现廉政风险事故,将按学校有关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权利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分级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四)坚持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将按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发生对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后,第一次,未造成重大后果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视情节轻重,结合认错态度,进行通报批评;累计发生三次者,上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如构成犯罪的,将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