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招投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红政发〔2013〕53号文件及上级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标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招标范围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小于200万元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小于50万元的项目。不含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二、组织分工
基建处处长总负责,具体组织分工如下:
1、项目负责人根据情况提出项目申请,经基建处处长或分管领导批准予以实施。
2、综合科负责在学校网站或基建处网站公开发布信息。
3、工程管理科负责起草招标文件、会议议程。
4、项目负责人负责拟定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报基建处处长或分管领导审批。
5、项目负责人负责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的组织与实施。
6、综合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及会后材料整编工作。
三、招标形式
1、视工程具体情况比照红政发〔2013〕53号文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学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进行。
2、以上无论何种方式招标必须通过校网或基建处网站公开发布信息,且必须达到三家以上符合资质的单位参与。采用何种方式招标由处务会议集体决定,重大项目需报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招标工作程序
(1)根据基建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由基建处审定是否采用学校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
(2)经审定后需要采用学校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的项目,基建处在学校网站或基建处网站公开发布信息,公开发布信息中应注明项目实施地点、数量或工程量、时间要求、估算金额、资质、获取招标文件方法、联系人等事项;
(3)起草招标文件征求监审处意见后发布;
(4)基建处牵头做好评审小组的组建工作(一般5人以上单数,基建处内部评委人数不超2人为宜)。评审小组成员人选的来源按基建处、财务处、使用部门、项目竣工移交后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选择;
(5)基建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办理后续有关手续;
(6)做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核、签署工作;若属新建项目则上报分管领导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
(7)协助有关单位、人员按照工程合同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五、招标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
2、严肃招标工作纪律,评审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单位有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招标过程中实行回避。
3、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原则,严禁个人擅自指定中标单位。
4、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条款如与红河学院有关规定及要求内容相冲突的,以红河学院有关规定及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