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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设备及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及《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范围是指国家和学校投入经费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在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基建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或者监督全过程。  

    第四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即基建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和基建工程招投标监督办公室,评标阶段由基建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在基建工程招投标监督办公室监督下组建评标组,全面负责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审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第六条 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招标方式;  

    2、审核招标文件及招标信息的发布;  

    3、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财务状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工程业绩、信誉以及有无承担所建工程必备的经验等;  

    4、审定和确定评标组成员;  

    5、根据评标组的评标结果决定中标人。  

    第七条 基建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要职责:  

    基建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为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基建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基建工程项目实际和有关规定,提出招标发包形式的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2、起草招标工作涉及的所有文字材料,其主要文件报领导小组审批;  

    3、根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招标发包方式,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4、拟订招标书,组织招标及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5、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办理中标后的有关手续;  

    6、撰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报告书,报送校党委、行政,抄送校纪委、监审处;  

    7、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协助有关单位、人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基建工程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主要职责:  

    基建工程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为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监审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  

    2、对认定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上报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处理;  

    3、负责对校内招标项目的中标、流标或废标进行监督;  

    4、负责受理招投标工作中的质询与投诉;  

    5、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6、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  

    7、负责合同审计;  

    8、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签证规范性的评价;  

    9、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审计以及过程审计。  

    第九条 评标组的组成及职责:  

    评标组不设固定成员,评标前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评标组的组成要求是:  

    1、评标组成员由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2、评标组的专家应从州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评标组的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评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书做出公正、公平和科学的评价,按照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向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推荐不超过3个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标明排序。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 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提供担保的贷款投资),本校投资及其它产权归属学校的所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低于第十条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校内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按照基建处《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内外人士捐、赠款工程以及完全利用赠款人的赠款投资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发包,但贷款方或捐、赠款方有特殊要求并符合我国有关政策的,可按其它规定办理。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 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编制招标书,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发布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在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审定投标人的资质。采用资格预审时,招标报名时间截止后,所报名单位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相关规定抽取专家对其资质证、项目经理证等有关材料审查合格后,推荐给学校,由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决定合格投标人人选。不得允许未经报名和审查的单位参加投标。采用资格后审时,由基建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在制作招标文件阶段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投标人相应资格,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相关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确定并公布提交投标文件时限。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一般情况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九条 收取投标保证金。为避免投标人不负责任的投标行为,在投标人投标时应收取一定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条 组织现场勘察及招标文件答疑。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密封报送投标书。  

    第二十二条 开标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应当进入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当场检查、启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书视为无效标书;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主要技术指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等。  

    第二十三条 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必须回避,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 双方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基建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与中标人在30日内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在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编制工程量清单拦标价及评标  

    第二十五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拦标价。凡是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拦标价;2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组织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拦标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拦标价的编制由学校组织实施。开标前不得向外泄露编制单位的名称及相关信息。同时,学校与编制单位签订质量及保密责任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组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评标组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的大小,选出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确定后,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前提下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章  投标书无效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启封投标书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宣布该投标书无效:  

    1、未密封的投标书;  

    2、未按招标文件填写或者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投标书;  

    3、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投标书;  

    4、逾期送达的投标书;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七章  招投标纪律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人员要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事业心、责任感,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清正廉洁,确保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条 评委和参加评标会议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的细节及投标人的信息,违反规定者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取消评委资格或不得参加相关会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中,严禁评委或工作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循私舞弊、接收礼品礼金或参加有关的宴请,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需要,选择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重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等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涉及基本建设施工中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电缆及消防安装按省、州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审处参与,全过程  

    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原2004年4月制定的《红河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